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抖音上怒斥某商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名词解释]: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的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处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抖音是一款深受大众喜爱的网络短视频APP,很多人也喜欢在该平台上分享自己日常生活的喜怒哀乐,今天喀什市人民法院结合一起在抖音上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李某与A商场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李某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条短视频怒斥A商场为黑心商家,视频发布后有1000余条点赞、100余条评论、60多条收藏。视频发布后的第二天,A商场到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有损商场利益的不当言论,民警对双方调解无果后,A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其抖音账号和指定的2个官方网络平台向A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诉求。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A商场的各项诉求应否得到支持。针对案情,法官对A商场提出李某在其抖音账号道歉的诉求,予以支持,但驳回了A商场要求李某在指定的2个官方网络平台向A商场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诉求,具体依据如下:
一是李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实属不当。视频内容确含不当言论,对A商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涉案视频并非捏造虚假事实。李某与A商场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涉案视频并非无中生有(经济纠纷已另案审理)。三是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涉案视频受众较少,A商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和损失。四是李某在A商场报警后已将视频删除。

  [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内容附后),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抖音平台用其账号发布向A商场道歉内容的作品(内容由法院审核),置顶不少于3天;驳回A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官提醒]

  1.言论有自由,发表需谨慎。网络平台虽为大家拓展了自由表达言论的空间,但每个人都应在与人交流沟通时保持基本的礼貌,谨慎言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反法律同样会被追责,网络平台使用文明用语,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2.网络传播快,后果难消除。随着网络平台大数据推送功能越来越健全,一条信息发布后会被迅速推送至与信息相 关的人的账号中,如信息中含有不当言论,那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将很快受到影响,而且此条信息一经其他人转发,产生的后果将不在受到限制且更难消除。大家如有私人恩怨,切不可使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来解决。

  3.侵害留证据,红线勿触碰。当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勿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宣泄不满,否则自身也将触碰法律红线,受到相应的侵权惩罚。

  (黄丹 方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